新版工法管理办法的解读

  • 作者: 超级管理员
  • 时间: 2015-08-10

    工法的开发、编制、应用工作在我国建筑业已有二十多年,已成为建筑施工企业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之一。2014年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4〕103号印发修订后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同时,2005年印发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予以废止。

    建设工法是施工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对企业科技进步水平有特别规定,企业拥有的国家级工法是其中的一个指标之一,要有3项以上国际级工法。只有充分了解、认识新版《办法》的内容,才能编写好工法、应用好工法,从而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积累,推动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的技术进步。那么,如何认识和理解新版《办法》呢?现将新版《办法》与旧《办法》做一比较性解读。

    工法定义的涵义

    新版《办法》第三条将工法定义为: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这和旧《办法》所称的工法似乎是一样的,但其涵义还是有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新版《办法》第五条对工法的要求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的要求。旧《办法》中还列出了工法必须符合规范。而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也就是说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这是概念的统一。

    工法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将旧《办法》中的“实用性”改为了“适用性”,一字之别涵义确相差甚大。适用性又称“一致性”,是用来评估所提出的战略对在战略分析中所确定的组织环境的适应程度,以及一个组织保持或改进其竞争地位的能力,是一种战略方案评估标准。对于工法而言,新工法能够保证结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预定使用要求能力的要求。

    而实用性仅仅指该工法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不能全面符合工程施工的要求。

    工法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将旧《办法》的“降低工程成本”修订为“综合效益”, 降低工程成本只是综合效益里面经济效益的一个方面和指标,而综合效益不但包含得内容多,除了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的长远效益,具有长远性的指标和特性。

    新版《办法》修订的内容与特色

    新《办法》的修订与调整。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仍然将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3个类别,按照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3个级别管理;但其修订的内容,比旧《办法》规定的更明确、更严格、更科学,具有唯一性、具体化、严厉性的特定和亮点。

    备案制。新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旧《办法》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这是这次新修订的创新点。工法必须逐级备案,才能参加高等级的工法评审。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工法不到省部级工法管理部门备案,就不能参加省(部)级工法的评审。如果不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城乡备案,就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

 

 

    唯一性。新版《办法》规定: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而旧《办法》规定,工法必须是申报单位研制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这体现了工法拥有的唯一性,必须是主要完成单位。且这次对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也规定不超过5人,体现了对工法创新、形成做出贡献的人员。这样的规定,避免了联合申报或挂靠现象。

    另外,新版《办法》的唯一性主要体现在申报途径方面。规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这就避免了同一部工法多个渠道申报,造成了工法申报的混乱,增加了工法评审的无效工作量。

    科学性。新版《工法》的科学性、公正性主要体现在国家级工法的评审方面。新版《办法》修改了旧《办法》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修订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评审制,并规定了每个阶段审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阶段,是形式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第二阶段,是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第三阶段,是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严厉性。新版《办法》的严厉性,体现在对弄虚作假申报国家级工法和违法专家的管理等两方面。

    对于企业弄虚作假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企业,新版《办法》规定,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同时,新版《办法》还规定,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对于违法专家,新版《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新版《工法办法》的亮点。国家级工法的总量控制和有效期的延长。新版《办法》对于国家级工法的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取消了旧《办法》中“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具有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如果申报国家级的工法水平都很高,都很先进,国家级工法就有可能超过120项,另一方面如果申报国家级的工法水平一般,或体现不了技术的先进性,国家级就有可能超不过120项;这样就可避免低水平的、落后的工法。这两个结果,都可以激发建筑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促进工法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

    新版《办法》对于国家级工法的有效期规定为8年,比旧《办法》的6年延长了两年。但同时该规定,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这实际上是延长了工法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和检验时间,是工法更能完善,更能发现不足和改进,进行第二次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的先进性。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更明确。申报国家级工法的条件,新版《办法》比旧《办法》做了2项更细致、更明确的修订。第一项是更明确规定,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第二项是,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同时,它也就明确了禁报工法的条件,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违法上述条件的工法是严禁上报、评审的。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资料更具体。新版《办法》对于申报国家级工法的申报资料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应包括:(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二)工法文本;(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六)经济效益证明;(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八)科技查新报告;(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等十项内容。

    新版《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知新版《办法》将对施工企业的工法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等工作带来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新版《办法》规定了工法的拥有的唯一性,不允许联合申报国家级工法。所以,特级房屋建筑施工资质企业必须要加大自主工法的研发、申报工作。

    2.由于新版《办法》明确了国家级工法申报的内容和条件,所以工法从立项之初就应该申报等级,明确目标,加强过程管理,收集过程资料包括照片、视频资料等,这就要求基础资料必须扎实,加大了工法的过程管理工作量。

    3.新版《办法》对国家级工法评审采用三阶段评审,每阶段内容审核的重点不一样。这就要求改变原有的编写方法,在工法文本的编写时,必须有针对性的突出重点,如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等。

    4.由于新版《办法》企业工法的备案制要求,且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所以,企业工法必须及时到省部级工法管理部门及时备案,以免错过高等级别工法的评审;且在申报时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部门申报,企业必须加强成果管理,避免因申报途径的错误而出现无效申报的结果。

    5.工法8年有效期之内和有效期之后,其先进性怎样保持?这必须要求开发工作不能间断,后续研究必须跟上。

    建议改进措施

    针对新版《工法》颁布实施,施工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整,适应新版《工法》的要求,在其指导下规范企业的工法管理,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措施主要可以包括。

    1.企业原来的工法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版《办法》新要求,必须在新版《办法》的要求下,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新的企业工法管理办法,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2.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大企业工法的开发力度,和自主权。

    3.企业工法的开发和管理,应该参照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模式,实施工法项目课题制,实行立项、查新、过程管理、总结编写等过程,按计划进行。

    4.工法的研发开发要结合QC成果等,配备有一定的创造素质和创造能力的开发人员进行,即具有科技知识素质、科情动态能力、施工经验、创新能动性、创造技巧,因为工法的开发过程是技术和管理结合、双重创新的过程。

    5.加强工法的推广应用和不断创新,以便工法有效期后仍能保持先进性和再次申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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